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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的性质如何定性?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7-15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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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女士有一女儿小孙,最近母女俩正在为买房借款的事伤透脑筋。起因是小孙最近谈上了一个男朋友李先生,双方最近正在为买新房筹集资金而烦恼。正当寻钱无门的小孙想到了母亲孙女士的银行存款,于是便以借贷的形式向母亲孙女士提议,由小孙向孙女士个人借款150万元,本人承诺在三年之内还清本金。母亲孙女士和女儿小孙之间订立借条一份,明确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

小孙在拿到母亲借给自己的150万元借款之后,并集合丈夫李先生的资金合力购买了一套价值450万元的房屋。天有不测风云,正当新婚小两口在为婚后的美好生活而畅想未来之时,意外却在此时发生了,在外办公的小孙由于突发意外不幸离世,只留下母亲孙女士和丈夫李先生。

双方从悲痛之中走出来之后,孙女士首先向李先生提出要求其在女儿小孙去世之后,由其偿还小孙向其借贷的150万元。李先生则表示反驳称,借款协议的相对方是母亲孙女士和妻子小孙,自己在协议中并未署名,因此自己并不是协议的相对方,理应不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案件结果

孙女士和李先生关于小孙生前所欠债务的偿还与担负问题变得愈发白热化,最终双方选择向法院起诉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法院经过审理,在双方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由李先生在继承妻子小孙遗产的份额内向小孙的母亲孙女士归还借款本金共计85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借款协议》的性质如何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协议》属于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借款事项约定、借款义务承担、借款责任履行等一系列事项达成的协议性约定。但在本案中,却存在着特殊的情景即履行借款协议的双方一方是作为母亲的孙女士另一方是作为女儿的小孙,双方之间存在着特殊的亲属关系。并且在借款协议实际的履行过程中,作为出借人一方的孙女士也并未在借款履行的过程中积极履行向作为借款人其女儿小孙的催讨欠债的义务。

因此,从法律基本规定出发可以推断母亲孙女士与女儿小孙之间达成的实际上是以借款协议为名目,实质上是作为母亲的孙女士向女儿小孙一方的单项赠与行为,根据基本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的内容,父母亲一方向子女的单方赠与用于子女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应由共同享用该财产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予以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因此,丈夫李先生在依法继承妻子小孙的遗产之后应依法向小孙的母亲孙女士承担返还部分款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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